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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以案示教,警钟长鸣

时间:2023-04-11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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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以案示教,警钟长鸣【优秀范文】

廉政党课:以案示教警钟长鸣

以案示教警钟长鸣

——在警示教育大会的廉政党课

 

同志们:

今天党课的主题是廉政教育,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近年来,省X接连发生了X、X、X等违纪违法案件,说明我X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很重,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警觉、行动上引起高度重视。这段时间,正值省委巡视组对我X进行政治体检,X的汇报材料中剖析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若干表现,其中就有“以案明纪的警示教育不够及时”的问题,这次党课和警示教育也是落实巡视要求、边巡边改的具体体现;
二是前段时间,中共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不少红线、高压线,开出了负面清单,有必要在支部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集中深入的再学习再教育;
三是X案已经宣判,省委常委、省纪委任振鹤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加强以案促改,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的要求。为此,X决定在本周开展“警示教育周”活动(主要内容为“六个一”,即召开一次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X书记讲一堂专题廉课、集中收看一次案例警示教育片、编印一本系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组织支部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开展一次案件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今天的党课是“警示教育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刚才,XX同志通报了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受贿案的判决情况,大家集中观看了X案专题警示教育片。下面我结合案例剖析和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谈两方面体会。

一、深刻吸取身边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锲而不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X机关和下属单位先后发生了X、X、X三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给X及全省X系统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教训极其深刻。

第一起是X年发生的X受贿案。X是省X下属农审中心综合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中心的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X-X年,他在配合、协助全省X支农项目评审过程中,利用项目申请和评审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打“时间差”,把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当成资源,与申报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收受参评企业所送的人民币共计X万元。X年X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这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小岗位大腐败”,X的岗位是收发和档案管理,在项目评审中,只负责评审会务和专家接待,没有建议权,更没有决策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无权的小岗位、看似最不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工作,却因为他利令智昏,动歪脑筋钻空子,将岗位职责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我看来,这是一起耍小聪明、犯大糊涂,因小失大的典型案例。

第二起是X年发生的X受贿和玩忽职守案。X是经建处原副处长、调研员,在省X工作了X年,是我X第一批援藏干部,曾经是经建领域X财务管理的专家。X4-X年期间,他利用在中央“金太阳示范项目”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帮助申报企业获得X补助,多次收受申报企业钱物X.X万元。同时,在项目资本金审核、评审上报、项目实施、国家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等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申报企业多获得X补助X万元,造成重大国家损失。X年X月,X被检察部门立案审查。X年X月,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X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尽管涉案资金属中央X资金,分配权也在中央,但他利用了省级X转报审核中的职权,有意无意地透漏自己在X补助上有话语权、能说了算。在中央资金下达到省X后,故意“拖一拖、放一放”,等着申报企业给他送钱送物。除权钱交易外,他还玩忽职守,对补助资金高达X万元的项目,只粗略地翻看一下申报材料,没有很好地履行审查审核职责,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X对原先的供述和自我交代全盘否认,企图通过翻供掩盖违法事实,甚至案件判决后仍执迷不悟,不断申诉。这又是一起聪明反为聪明误,撞了南墙不回头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第三起是X年发生的X严重违纪违法案件。X是X原X书记、X长,发案时任省X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刚才大家已看了警示教育片,肯定很有触动、很有感慨。他曾经有着让人羡慕、堪称完美的工作履历。今年X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省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经审查,他违反政治纪律,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法人股,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搞权色交易。X月,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经审理查明,X-X年间,X利用担任省X副X长、X长、省X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X性资金存放、房产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X万元。X年X月,法院公开审理,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X案件是十八大以来我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为数不多的“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为其“一把手”的特殊位置,严重损害了X部门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X干部的形象,影响更加恶劣、教训更加惨痛,让人惋惜,更让人痛心。

同志们,这三个案件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接连发生,而且涉及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既有原主要负责人、又有处级干部、还有普通干部,虽然是个案,有其偶然性,但也暴露了我们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这种状况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从严从紧、作风建设落细落小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党风政风持续向好向上的形势格格不入,与X倡导的“实、稳、优”X核心价值理念和“严谨、坚守、创新、奉献”的X职业精神格格不入,与清廉X建设的目标要求格格不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不该发生的“前半篇”文章已经发生、很多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当前最紧要的是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抓紧查找并补齐短板,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扎实做好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仔细分析这些案件,我认为,以案示教、以案明纪,关键要从学习教育、制度建设、领导表率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学习教育不放松,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堤坝。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思想松一尺,行动松一丈。大部分违纪违法案件都是从思想滑坡、放松学习、疏于教育开始的,我X发生的三起案件也不例外。回顾他们的人生轨迹,都是一条抛物线,前半段积极向上,曾经有过辉煌,达到顶点后掉头向下甚至直线坠落。X毕业于名牌大学,在校时担任过学生会干部,曾经主动援藏,也曾有过远大的理想抱负;
X是第一批援藏干部,在艰苦条件下为边疆建设作出过贡献,应该说,经受了组织和困难环境的双重考验,得到了同志们的充分信任;
X就更不用说了,因工作出色、“能力超强”,X岁任副处长、X岁提拔为副X长、4X岁任X“一把手”,曾经是省直部门最年轻的X级干部,在任期间,也确实做了不少事情,推出了很多改革创新举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在全国X系统都有口皆碑。为什么曾经优秀的人,最终会走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人生抛物线的拐点是怎么出现的?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放松了学习教育,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春风得意的X渐渐忘记了组织把X地税这一大平台交给他,是对他最大的培养、最大的信任,理想信念的根基逐渐松动,慢慢地,他开始不重视学习,不重视党务工作,片面认为干好业务就是最大的党务,时间一长,忘记的是初心,惦记的是升官发财。正如他在忏悔书里写的,“我的三观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但之所以能受不良官场风气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关键是内因已经发生变化,理想信念松动使我迷失了大方向,从而许多问题就此产生”。X也是如此,热衷于参加各种评审会、验收会,对机关党委、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总是以工作忙为由缺席,就算参加了,也是任务观点、应付了事,没有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

学习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道防线,目的是从思想深处或者说从价值观上解决“不想腐”,这绝不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有深刻教训的反腐必修课。特别是对X这样有着资金分配权的高风险单位,在这里工作的每一位同志,如果没有正确的金钱观,想法太多,什么都想要,那么“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就不是一个小概率事件。由此出发,鼓励和保护干部干成事不出事,X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始终把学习教育摆在第一位,抓紧抓实。具体来说,要从三个层面来把握:

第一,X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将讲政治融入X工作全过程。我们常说,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更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业务要在党务的指导下开展。X担任X书记期间,片面认为干好业务就是最大的党务,把业务和党务混为一谈,甚至以业务代替党务。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下,党员干部中讲政治的氛围不够浓厚,学习教育一定程度上流于表面化、肤浅化、形式化,甚至出现给业务工作让路的情况。学习教育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潜移默化中会消褪理想信念、消褪防线意识。对此,X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这种错误思想的危害,进一步强化财为政服务的意识,坚持党务和业务两手抓、两手硬,做决策抓工作办事情要以人为中心,见物见人、见事见人,始终不忘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始终把干部的健康成长摆在第一位,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常修“三观”总开关,确保干部干成事不出事。

第二,各党支部要履行好“带好队伍管好兵”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明确支部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对一个支部和支部书记来说,业务工作干不好,是失职,队伍带不好、干部管不好,同样也是失职。每个支部书记、每位处长都要有这样的认知,不让一个战友倒下或者掉队是自己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一个好的支部书记或者处室局负责人必须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两手抓,既出工作业绩,又带出好的队伍好的风气,把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设想一下,X经常不参加支部活动,如果当时支部的每位成员能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甚至红红脸、出出汗,对他身上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及时指出来并帮助改正,而不是一俊遮百丑,放任自流,或许可以避免其小错酿成大错,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第三,各位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教育算好人生账。X干部,算账是看家本领,但我们不仅要会算财务账、业务账,更要会算人生账。我经常说,廉政是“X”,没有这个“X”,后面加再多的“X”,也没有意义;
人的一生就像飞机,不在于你飞得多高、多远,而在于你能否平安着落;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些道理相信大家都懂,但面对利益和诱惑,你能不能初心如磐、坚守底线?“一失足成千古恨”、“一人出事,全家蒙羞”,这样的例子,我们见得太多了,干部出事,有的是私心太重,贪欲太强,一有机会,难免出事,也有的是因为一念之差,或者说一下子没想明白。相比于违法犯罪得到的,算算经济账、政治账、自由账、健康账、家庭账、事业账、名誉账,本本都是亏的。发生在我们X里的三个聪明人干糊涂事的案例启示我们,从反腐意义上讲,人生有两境界:一个叫知道,知道让人活得明白。知敬畏、知戒惧,知道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就会把聪明才智用对地方;
一个叫知足,知足让人活得平淡,可是平淡是福,还是我曾经讲过的那两句话,“钱多钱少一样烦恼、官大官小没完没了”。知足常乐这些道理,确实是需要靠教育提醒,靠学习体悟的,学习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我们要相信学习教育的力量。

(二)坚持制度建设不放松,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学习教育第一道防线突破了,如果还有制度的第二道防线,那么腐败也不那么容易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制度建设,不仅是规范业务、提升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廉政建设、保护干部的需要。X是管钱的部门,承担着源头防腐的重要职责,很多X制度本身就是很好的廉政制度,制度建设更加紧迫更加重要。近年来,我们深入推进X改革,花大力气构建了“X+X+X”的内控制度体系,但部分领域仍存在制度不严、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三个案件都或多或少地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公款存放领域,X把本应纳入竞争性存放的省级社保资金作为“自留地”,没有执行X部关于社保资金管钱与管事职能分开的规定,整个招标工作也没有在符合条件的所有金融机构中进行、实现充分竞争,而是故意设计制度漏洞,帮助亲属获得巨额回报,从而实现利益输送,是典型的“灯下黑”(案件发生后,X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把社保资金存放职能调整到国库部门,并修订完善了省级X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对开户银行选择、指标设置、招标流程等规定进行细化,X月底对省级社保X专户重新进行招标,切实从源头上堵住利益输送的可能)。再如,专项资金分配领域,X就是钻了中央X资金直接分配到项目、到企业的制度漏洞,利用省级X审核转报的职责,帮助企业获得X补助,并从中收受贿赂(案件发生后,X认真研究,积极作为,有针对性地制订出台了X专项资金内控操作规程,对分配环节的每个风险点进行规范,对涉及企业、个人的项目进行重点防控)。这些制度漏洞,尽管事后我们都打了补丁、作了修复,但事情已经发生、影响很难消除。这也警示我们,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永远在路上,须臾松弛不得。

一要建立完善制度。制度设计要精准聚焦廉政风险,科学、合理、有效,避免出现“牛栏关猫”“大炮打苍蝇”等情况。X、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认真对照检查制度是不是完备、有没有缺陷、管不管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不适应形势的要抓紧修订、有漏洞的要及时堵住,切实铲除滋生廉政风险的土壤。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管理过程中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内部制衡机制,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预警、外部监督等手段,压缩自由裁量权,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安全运行,手中有权也任性不了。同时,我们要大力推进X数字化转型,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数据共享,将X制度和内控机制嵌入信息系统,做到操作有留痕、过程可追溯、结果能倒查,清晰反映X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绩效,用信息化管钱、管权、管事。

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有制度不执行,初衷再好、设计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变成稻草人,相当于没有牙齿的老虎,咬不了人,没有威慑力,最终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因此,建立了制度,就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对随意变通、选择性执行、故意违反等行为,要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避免“破窗效应”,切实提高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制度“长牙”、纪律“通电”。今年,我们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清廉X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X条具体措施,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体系、规范透明的公共X资金管理体系、保障有力的X源头治腐体系、权威高效的X监督体系、崇廉倡廉的X清廉文化体系。这些措施规定很基础很重要,各处室局、单位要根据职责深化细化具体化,并严格抓好落实和执行,确保见到实效。

(三)坚持领导表率不放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关键少数的政治影响力、道德表率力和作风辐射力,往往决定着一个部门的政治生态。X案件之所以给X部门带来这么大的震动、带来这么大的负面影响,就在于他是“一把手”,在部门政治生态中起着引领性的作用。因此,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要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我认为,关键要把握好三点:

首先,要有正确的自我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官不要发财,发财不要当官。一个领导干部,特别是像X这样组织培养多年的X级领导干部,整天还在想着怎么捞钱、怎么发财,格局是不是小了点?境界是不是低了点?同志们,我们能在省级机关工作,有的还当上了处级领导、X级领导,这个平台是很大的,凝聚着组织的信任和培养。想想我们的同事、同学、同乡,比我们优秀的人多的是,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有这样的平台、这样的机会;
比我们有钱的人也多的是,但花多少钱也买不来这样的平台、这样的机会。前面讲的,“钱多钱少一样烦恼、官大官小没完没了”,话糙理不糙,当了科长,想当处长,当了处长,想当X长,当了X长又想发财,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这山看着那山高,何时是个头呢?不是自寻烦恼、自己和自己过不去吗?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正确的自我认知,珍惜干事创业的平台,珍惜组织给予的一切,干一行爱一行,认真尽心履职,将心思花在干好事业、为民谋福利上。否则,利益熏心,一旦走上不归路,就是你想干组织也不让你干了,自己锒铛入狱不说,还让家庭蒙羞、组织蒙黑,这个世界什么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啊。

其次,要言行一致。X是典型的两面人,他在领导和同事眼中,一直是比较“清廉”、“严谨”的,对待下属工作严苛,平时非常严肃,多年来,少有同事或下属到过他家里。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时,全X上下都感到非常震惊。但随着案件细节的曝光,看似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的X,却在少数亲朋好友那里表现出了强烈的贪心和贪欲。这种想一套、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八小时内一套、八小时外一套的“两面人”是破坏政治生态的大敌。这里,我讲一个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改名的故事。陶行知早年在金陵大学读书时,信奉王阳明提出的“知行合一”,把名字改为“知行”。X年他发表了《行是知之始》一文,提出“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与王阳明“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的观点正好相反,为了表明与王阳明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决裂,他又把自己的名字改为“行知”。用他自己的话说,“但为求名实相符,我是不得不改了”。领导干部的引导力、示范力、号召力在哪里?就在于其言行一致、心口如一,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刘少奇说过,老实人吃小亏占大便宜。周恩来讲过,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人在做,天在看,云在算”。弄虚作假、华而不实的东西,欺上瞒下的事情,说一套做一套的那一套,一切都记录在案,只能自欺不能欺人,瞒不了天也过不了海,更何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组织的眼睛是雪亮的,做人还是老实一点好,在廉政这个问题上千万不能有小聪明。

最后,要严字当头。讲到严,一个严格要求自身、家人和下属的领导,有时看起来好像有点不近人情,实际上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对自己、对家人、对下属都是一种保护和爱护。我当过中学老师,至今信奉一句话,“严是爱、松是害,松松垮垮不成才”,学习上、思想品德上严格要求学生,才是对学生的真正负责。于学生是这样,于自己于家人于下属何尝不是这样。X出事,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家属亲戚不够严格,听之任之,甚至同流合污。X,在X年组织上就已收到他的有关信访反映,考虑到他是老同志,又是第一批援藏干部,碍于情面拉不下脸,除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没有采取更多、更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果组织在其“破纪”之初给予不留情面的严肃处理,也许就不会演变成最后的“破法”行为。各位X领导、各位处长对干部职工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身教与言教并重,及时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找干部谈心,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敲打的敲打,该鼓励的鼓励,以“严管”体现“厚爱”。同时,要倡导良好的家风,教育好身边人。

二、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尺,严守纪律底线

《条例》是规范所有X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位阶和效力仅次于《党章》和《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类似于宪法的地位;
《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主要有X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
《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主要有4部(《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如果说《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倡导,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高标准,那么《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划出了行为禁区、标出了纪律底线、开出了“负面清单”。因此,也有人把《纪律处分条例》称作是党内的刑法。

在党的历史上,一共有四部纪律处分条例,分别是:X年《纪律处分条例(试行)》、X年《纪律处分条例》、X年《纪律处分条例》和X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X年到X年,在三年不到的时间里,党中央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对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的最新成果,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充实到条例中来,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也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为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新标尺。

(一)《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订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保持了X年条例的基本框架、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共分三编十一章X4X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X条,修改X条,整合X条,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其修订完善的条款概括起来,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表述:

“一”:一个指导思想,在总则中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两个坚决维护。在总则中增写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三个重点。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三个重点查处内容写入条例。

“四”:“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在总则中增写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五处纪法衔接。在第X至X条、第X条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作出详细规定,比如规定X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六”:六个从严。对X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①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X条);
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X4条);
③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X条);
④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X条);
⑤民生保障显失公平(X4条);
⑥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X条)。

“七”:七个有之。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充实完善到相关条款中。(七个有之: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
收买人心、拉动选票;
封官许愿、弹冠相庆;
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八”:八种典型违纪行为。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条例新增加了八种典型违纪情形。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第X条);
②党员信仰宗教(第X条);
③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第X条第X款);
④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第X条第X款);
⑤违规揽储(第X条第X款);
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第X条);
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第X条);
⑧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第X条)。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是对《条例》新修订内容的高度概括,也是我们学习贯彻条例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X干部要守住“六个严禁”的纪律底线。从近年来我省X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来看,X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X干部也难免会犯糊涂、栽跟头,违反纪律规定,受到党纪处分。下面,我结合近年来X系统发生的案件以及新修订的《条例》,重点讲讲X干部容易触碰的纪律底线,给大家开出一张“负面清单”。概括起来,就是“六个严禁”:

1.严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党忠诚”,是党员的基本政治品格,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入党的时候,我们将“对党忠诚”作为誓词,向党做过宣誓。《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各级X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部分就党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开出了“负面清单”,如第X条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情形作出了处分规定;
第X条对个人事项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作出了处分规定等等。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如果口头上喊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心里却想着另一套、行动上各行其是,那就是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就是对党的不忠诚、不老实,就是最大的不讲政治。X、X就是两个典型的反面例子。X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审查期间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
X在驻X纪检组找其谈话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在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全盘否认自己的供述和自我交代,甚至案件判决后仍执迷不悟,不断申诉。最终,两个人都没有逃过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还表现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上。从近五年我X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情况来看,被抽查核实的X人次中有4X人次存在个人事项填报不规范、少报、漏报等情况,受到组织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处理,人数超过五分之一。分析原因,一些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政策理解有偏差、与家属沟通不够充分,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也有一些是主观上对个人事项报告工作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绝不是什么“小事”,大家要从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高度来理解把握,自己填写的每一个事项要经得起组织的抽查审核,切实做到忠诚老实,坚决杜绝少报、瞒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人事处要加强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写的学习辅导,驻X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填报不规范的要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少报、瞒报等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严禁违规收受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物。《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在第X条和第X条中明确将违规收受礼金、礼品、礼卡或有价证券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来处分,并将其转化为纪律条文。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越来越严的大背景下,“吃个饭、喝点酒、拿张卡”不是小节,而是大问题,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X条还增加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等情形的违纪处分条款。从大量的违纪案例中发现,有的领导干部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再将借款用于民间借贷获得高额利息;
有的以贷款为名进行“强借”,既无归还的意愿,又在有条件归还时不归还;
有的以借用名义,长期占有使用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住房、车辆,事实上已经成为了“自己的财物”等等。这些违规借贷、借用行为的背后,往往与自身的职权和职务相关,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问题。最近,省纪委、省监委正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我X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将自查范围从领导干部延伸到一般干部,实现了所有党员干部全覆盖,并向省纪委、省监委作出了违规借贷零报告。下一步,省纪委、省监委将开展重点抽查核实,有问题的还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对此,大家要高度重视,不要耍小聪明,不要打歪主意。

3.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第X4条明确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买卖股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职取酬等行为,作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来处分。X县X局就发生了一起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典型案件。X年,X县X局审核中心副主任严某,在进入公职队伍之前,与他人合伙成立工程公司,在入职时向组织提供一份双方已解除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退出股份后本人未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情况说明。表面上严某已与公司作了切割,但实际上只是将股份转让给她的丈夫,自己仍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且审核中心的职能与其公司业务范围关联度较高,使其公司迅速发展状大。X年,严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兼职取酬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违反廉洁纪律的。今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全X所有干部进行了一次兼职大清理,在职干部兼职超过规定数额的全部清退,离退休干部兼职取酬全部退还,以后所有兼职必须报X审批,并在全X范围内公示,这从源头上遏制了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对我们党员干部来讲,当官和发财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大家既然选择了从政,就不能把钱看得太重。要严以律已、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永葆党员的政治本色。

4.严禁八小时外失管失控。近年来,全省X系统与职务相关的违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因酒驾、赌博、生活作风等八小时外的个人违纪问题却不在少数。现实中,我们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内的教育管理监督比较严,但对于八小时外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如果个别干部个人素质不高、律己不严,就容易发生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失管失控的问题。《条例》第X条第X款、X款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X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不管是因为酒驾、醉驾、赌博等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还是因为故意或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都要先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今年X月,省委印发《关于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违法的,应将相关信息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通报。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对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事实进行研究,按照违纪违法性质和情节轻重严肃作出处理。也就是说,当前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行为已经纳入纪检、组织部门的监控范围,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后,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酒驾、赌博等行为将同步追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因此,大家务必引起重视,严格自律,切勿因小失大。

5.严禁不担当不作为。最近,X市纪委通报了四起涉企优惠政策不落地被问责的案例,其中有两起发生在X部门。一例是X市X区X局企业科科长对农家乐政策奖励兑现审核中抠字眼,在分管领导已同意的情况下,仍坚持提交X研究,造成奖励补助政策兑现慢,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另一例是乐清市X局综合科科长,收到上级对小微企业免征4X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正式文件后,未认真部署落实,也未开展有效的监督,导致X年至X年间当地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到免征收费的政策,该名科长受到诫勉谈话处理。一个是怕担责任,把矛盾上交;
另一个是工作敷衍了事、有令不行。这些看似“小事”的背后,本质上都是“四个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漠、作风不正等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条例》给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开出负面清单的同时,党中央还就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出台了意见,提出要建立激励和容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今年,X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X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进X改革发展的实施细则》,明年还要建立具体的容错清单,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6.严禁履行“两个责任”不力。从全省X系统来看,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而被问责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如:X-X4年间,X县X局企业科原科长李某与干部张某先后因受贿被立案查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该县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经调查发现,该局分管企业科的X成员、副局长朱某某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履行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原企业科科长、经办两人严重违纪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最终这位分管领导受到了留党察看、行政撤职的处分。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此次条例修改突出了政治性,把相关条款从原来的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以更加刚性的约束向各级X织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担负起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副处长和其他领导干部要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各党支部书记要加强对支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X和驻X纪检监察组报告,敢于亮剑、真抓真管。如果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既不及时提醒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的,就要被追责问责。

此外,《条例》第X条还新增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巡视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当前,省委巡视组正在我X开展巡视,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配合、支持巡视组做好谈话、资料提供等各项工作;
另一方面,要积极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对巡视反映的问题要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并列出整改清单,及时分类处置;
对巡视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说立行,真改快改,决不推卸责任;
对巡视发现的违纪问题,要认真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同志们,《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全X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学习贯彻,使党纪党规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

一要学习好。《条例》修订后,X和各支部已作了初步学习,今天我们以党课的形式对《条例》进行了再学习。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分别召开“两委”专题学习会,制定学习贯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好专题学习。各党支部要及时跟进,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结合起来,与推进全省清廉X建设结合起来,着力营造学纪遵纪、守纪用纪的良好氛围。

二要贯彻好。各级X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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