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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时间:2022-06-20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6篇

【篇一】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创新工作机制 完善工作措施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XX镇党委、政府立足本镇实际,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准则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管区,难事不出镇”的信访工作要求,以落实固本强基维稳工程为抓手,以实现信访“三无”为目标,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到重心下移,责任下移,超前预防,积极稳控,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为建设开放和谐秀美新XX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夯实信访工作基础

一是领导机构健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和固本强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工作机构。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规定,建立起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书记具体抓的信访工作机制。各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了有机构办事,有人管事。二是组织网络健全。大力加强信访网络建设,镇上设立5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全镇聘用了83名政治觉悟高、自身素质强的群众担任信访联络员,制定了《XX镇基层联络员队伍管理办法细则》,细化量化责任目标,明确基层联络员的职责,健全基层联络员信息报送制度,建立起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网络。三是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坚持工作主体下移,工作重心前移,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镇包村干部深入各村,入户走访,察民情、访民愿、抓问题。建立了信访隐患一周一排查,一月一调度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针对重大活动、重大节庆日等特殊敏感时期,组织大规模集中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于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逐级上报,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个人,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人抓,使许多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目的。今年春天小麦遭遇严重旱情,我镇XX村、XX村用不上XX水浇地,群众情绪偏激,欲组织村民大规模上访,得知信息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人员及设备,连夜疏通沟渠引进水源,同时,用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早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实施信访代理,理顺信访渠道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我们实行了管区书记专职化管理,全镇XX个管区,每个管区有XX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管区工作,工作中管区工作同志将维护稳定工作为己任,在抓好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重要职能,他们深入各村走访入户,摸排信访隐患,替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进行促膝长谈,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心声,拉近了基层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做好记录,及时从大量来自第一线的信息中分析摸排信访隐患,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和杜绝事态扩大,做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信访苗头发现在前,解决在小,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筑牢了第一道防线。对在管区内不能及时化解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实施信访代理制,把信访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并跟踪处理进展情况,做到问题不处理不放手,矛盾不解决不收兵。通过实施信访代理制,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信访的诉求渠道,形成了“群众张嘴、干部跑腿”的新型信访通道。自去年以来,我镇在遇到村委换届、XX和XXX等工程,镇上的重大项目及民心事项中,没有出现集体访及越级上访案件,使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实施。

三、抓好三个结合,有效解决信访问题

一是把信访工作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都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靠发展。近年来,我镇立足资源优势(如招商等)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就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把信访工作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我镇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为民寻求致富路作为消化信访的关键来抓,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自去年以来我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灌溉热点难点问题,镇党委、政府通过全面调查,对我镇XXXXXXX村等13个村进行了道路硬化,通柏油路里程XX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柏油路。投资XXX余万元,新打机井XX眼,疏通沟渠XX条。改善了群众的行路难,保障了群众农业生产安全,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是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对群众反映的一些镇党委、政府难以解决、需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律程序有效解决,真正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为便于群众司法调解,我们协调县法院在我镇设立了巡回法庭,引导信访人积极进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进行妥善处理。

【篇二】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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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信访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
  信访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
  (20XX年8月4日)
  各位领导,下午好。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这次发言学习的机会。下面,本人就对用群众工作理念统领信访工作的一些看法和我们具体工作中的做法作以简要汇报。不当之处,请指示。
  目前,如何破解信访这一?老大难?问题,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命题。近年来,我们贾庄乡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工作理念为统领,以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为目标,坚持听民意、解民忧、重民生,将信访工作与党的群众工作、民生大计融为一体,取得了越级访明显下降、上访总量逐年降低的良好成效。连续多年荣获?全市信访工作‘三无’乡镇?、?全县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一、紧抓源头,强化群众工作理念
  我们针对群众意愿表达途径多元化的实际,不断畅通群众与党委、政府沟通渠道。坚持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中突出抓好?三个一?:
  一是强化一个理念——树立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理念。我们通过组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工作理念,坚持把社情民意作为第一信号,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建立一个网络——群众工作组织网络。乡党委、政府成立了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乡直相关部门和各工作区、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群众工作站,村设立了群众工作室,建立
  了群众工作信息员队伍。从而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以群众工作站为纽带、村群众工作室为基础的群众工作网络。实现了?只进一家门,办妥万家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进一步提升了零距离服务群众水平。
  三是完善一套制度。1、社情民意调查制度:进一步畅
  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规范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制度,着力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2、党政领导开门接访、带案下访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作了硬性规定。
  3、群众工作定期研究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群众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处理涉及群众工作的重大问题。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明确评估办法和操作规程,分层次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夯实基础,改进群众工作方法
  我们始终坚持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夯实基层工作基础,有效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是以加强队伍建设为立足点,努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对乡机关干部和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群众工作?六做?工作法,即带着责任做、带着感情做、坚持不懈做、随时随地做、就地就近做、因人因事做。在乡村形成了党组织统一领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的群众工作良好局面。
  二是以方便群众信访为出发点,多措并举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开通了?信访直通电话?,在乡政府专门设立了?信访举报箱?,为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了更为方便、快捷
  的沟通平台。
  三是以密切联系群众为切入点,不断深化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每周安排党政班子成员接访两次,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一次。在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每天安排一位党政班子成员坐班接访,主要领导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同时,党政班子成员对包案信访事项实行带案下访和定期回访,了解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切实做到件件妥善处理。
  四是以解决群众问题为着力点,认真开展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定期排查和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整合基层部门资源,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对重点、热点问题,全部实行领导包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千方百计化解各类矛盾。上半年共排查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22件,全部及时妥善化解。
  三、科学执政,发挥群众工作优势
  我们将民生优先取向体现在推进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第一要务与稳定第一责任统一起来,解决好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坚持站位群众立场,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是坚持领导包案,全力化解信访积案。对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律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案,切实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包案领导直接与信访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充分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调解等手段,综合施策,取得很好成效。
  二是严格责任,加大督查问责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意识,对重点矛盾、焦点问题实施
  领导包案,形成了领导牵头、部门承办、专项督查和责任追究的有机整体。对在督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接待来访群众、不认真处理问题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是引发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事情不解决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上半年上级交办和自排的5件信访疑难问题全部有效化解。
  我乡用群众工作理念统领信访工作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将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为做好信访工作作出应有的努力。
  篇二:信访工作典型发言材料
  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xx镇党委、政府立足本镇实际,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准则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管区,难事不出镇”的信访工作要求,以落实固本强基维稳工程为抓手,以实现信访“三无”为目标,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到重心下移,责任下移,超前预防,积极稳控,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为建设开放和谐秀美新xx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夯实信访工作基础
  一是领导机构健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和固本强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工作机构。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规定,建立起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书记具体抓的信访工作机制。各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了有机构办事,有人管事。二是组织网络健全。大力加强信访网络建设,镇上设立5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全镇聘用了83名政治觉悟高、自身素质强的群众担任信访联络员,制定了《xx镇基层联络员队伍管理办法细则》,细化量化责任目标,明确基层联络员的职责,健全基层联络员信息报送制度,建立起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网络。三是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坚持工作主体下移,工
  作重心前移,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镇包村干部深入各村,入户走访,察民情、访民愿、抓问题。建立了信访隐患一周一排查,一月一调度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针对重大活动、重大节庆日等特殊敏感时期,组织大规模集中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于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逐级上报,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个人,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人抓,使许多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目的。今年春天小麦遭遇严重旱情,我镇xx村、xx村用不上xx水浇地,群众情绪偏激,欲组织村民大规模上访,得知信息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人员及设备,连夜疏通沟渠引进水源,同时,用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早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实施信访代理,理顺信访渠道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我们实行了管区书记专职化管理,全镇xx个管区,每个管区有xx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管区工作,工作中管区工作同志将维护稳定工作为己任,在抓好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重要职能,他们深入各村走访入户,摸排信访隐患,替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进行促膝长谈,了解
  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心声,拉近了基层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做好记录,及时从大量来自第一线的信息中分析摸排信访隐患,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和杜绝事态扩大,做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信访苗头发现在前,解决在小,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筑牢了第一道防线。对在管区内不能及时化解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实施信访代理制,把信访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信访工作发言材料)反映,并跟踪处理进展情况,做到问题不处理不放手,矛盾不解决不收兵。通过实施信访代理制,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信访的诉求渠道,形成了“群众张嘴、干部跑腿”的新型信访通道。自去年以来,我镇在遇到村委换届、xx和xxx等工程,镇上的重大项目及民心事项中,没有出现集体访及越级上访案件,使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实施。
  三、抓好三个结合,有效解决信访问题
  一是把信访工作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都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靠发展。近年来,我镇立足资源优势(如招商等)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就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把信访工作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我镇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为民寻求致富路作为消化信访的关键来抓,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
  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自去年以来我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灌溉热点难点问题,镇党委、政府通过全面调查,对我镇xxxxxxx村等13个村进行了道路硬化,通柏油路里程xx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柏油路。投资xxx余万元,新打机井xx眼,疏通沟渠xx条。改善了群众的行路难,保障了群众农业生产安全,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是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对群众反映的一些镇党委、政府难以解决、需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律程序有效解决,真正把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为便于群众司法调解,我们协调县法院在我镇设立了巡回法庭,引导信访人积极进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进行妥善处理。
  篇三:信访工作发言材料
  为党分忧尽心力为民解难动真情——城乡规划局在全县信访工作会上的典型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既感到荣幸又感到压力,荣幸的是我们做出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认可,感到压力的是信访稳定工作任重道远,唯恐今后辜负大家对我们的期望。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建方面的信访案件逐渐从城市蔓延到乡村,信访量明显上升。20XX年,我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涉及信访案件***件,几乎天天都有人访,少则一两位,多则二三十。面对如此繁重的信访任务,我局始终把信访稳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召开调解会***次,举行集体听证会***次,反馈县委县政府批办文件***件,结案率达***,真正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特别是成功化解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起信访积案,为创建我县和谐稳定的城市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秉承“为政府分忧为民解难”的理念,树立“愿为”的意识。随着信访量不断上升,信访人思想日趋复杂,我们从工作实践中深刻总结出,很多信访群众存在“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这给我们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难题,也使很多同志不愿做信访工作,为了克服这种倾向,树立愿为的意识,我局大力倡导“两个时刻铭记和一个务必”:一是时刻铭记在其位谋其政,绝不言不能;
二是时刻铭记开弓没有回头箭,绝不言放弃;
三是务必做到让能者居之、庸者让之、懒者退之。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为信访工作的开展奠定想干、愿干的思想基础,在全局大力营造想做事、愿做事的浓厚氛围。
  二、构建“握指成拳汇合力”的机制,营造“共为”的势头。我们遇到的涉建信访问题在很多时候往往涉及到局内
  的多个科室,甚至涉及到县内有些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建立专门机制,务求形成信访工作的合力,构建强有力的“共为”信访网。一是领导亲为“带头抓”。将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局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每周一例会调度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查找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所有案件内容了然于胸、办理过程全程参与,办理结果亲自审核。二是设立机构“专门抓”。我局在全单位仅有***名在编人员的情况下,抽调出***名业务精、素质硬、作风正的优秀人员成立信访工作办公室,专职处理信访工作,并给他们搭台子、压担子、出点子,确保工作科学高效开展。三是加强协调“联动抓”。我局在成立专职信访办公室的同时,要求各科室务必实现本职工作与信访工作的无缝对接,实现全员抓信访、全员保稳定、全员促和谐的良好态势,我们规定根据信访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即使是一般接访人员也有权力调动局机关任何一位领导,有针对性地出面解决。对于当场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
比较复杂的问题,告知解决的时限,限期办结。同时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严格奖惩制度,将信访工作列入工作考核,对于工作不力、态度不端正的人员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坚持“单位分你我,工作不分家”的原则,涉及到其他单位的信访案件,由我局出面联系相关单位,保证在48小时之内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确保信访人有处问、有人管、有法办。
  三、恪守“打铁先要自身硬”的原则,锻造“能为”的队伍。想要做好新时期的涉建信访工作,一支强有力的干部队伍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为此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一是做到觉悟高、作风正、素质精,以形象示人。面对多发且日益复杂的信访工作局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时刻做好的一项根本性工作,也是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的根本途径,为此我局广大干部不
  断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展示良好的形象和素质,努力做群众可信赖的坚强靠山。举例。二是做到动真情、下真工、用真心,以情感人。只有真正的投入感情、全身心的为群众解决问题,才能消除群众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在接访中我们始终坚持换位思考,把信访人当亲人。每当信访人走进接待室,我们就会面带微笑说:“不要着急,请坐下,有事慢慢说”,随手递过一杯热茶,点上一支香烟,使信访人顿时找到一种到家的感觉,无论其问题是否立即得到解决,总能使怒气冲天的信访人欢欢喜喜的离开。三是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德服人。在工作中,我们始终铭记自己是国家干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时刻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以高尚的德行感召信访群众。举例。四是做到真懂法、能宣法、会用法,以法正人。很多上访户不懂法,所以就不遵发、不畏法,在工作中我们适时适度拿出法律武器,做到以法正人。在建设***时,***村***与开发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造成两家房院低洼形成积水,三年进京、赴省上访二十余次,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我局主动请缨,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反复剖析,充分论证,并给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我们为信访户制订了3套解决方案供其选择,信访户豁然开朗,高兴地选择了一套他们满意的方案。至此,规划局十五天的心血换来了和谐拆迁。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不容我们有半点骄傲。新的一年,我们将以忘我的精神,开足马力,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无限责任。以事争一流的精神,加压奋进,努力开创青龙规划事业的美好明天!
  

【篇四】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信访工作标语,《信访条例》宣传月标语

信访工作标语,《信访条例》宣传月标语

、深入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4、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7、信访人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这些机关提出

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9、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建立高效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10、《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

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

2、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

3、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1

4、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1

5、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

1

6、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

7、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

8、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

9、依法有序信访 合理表达诉求

附送:

信贷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信贷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一年来,本人认真贯彻国务院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江总书记 七一 重要讲话精神和六中全会精神,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坚持为 三农 服务的宗旨,根据人行和上级联社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带领员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 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学习有关信用社业务规章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廉洁自律教育,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员工业务习,加强员工廉洁自律教育,法律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使本社各项工作遵章依法运行。

二、 努力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不仅按照上级规定的执行,同时又能根据本社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准则和业务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有制约,又有相互促进,达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又取得一定的效益。

三、 工作方面:

1、根据本社区域的经济特点,及时抓好存款组织工作,做到全员有任务,全员齐抓吸储存款。今年前三个季度,存款年增数稳居全区第一。

2、及时抓好 清非 化险和收息工作。年初做好 清非 总布署、总动员,根据季节性收入情况及时落实清收工作,并于对虾收入旺季组织了 百日清非 大行动,不良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效益得到了明显提高。

四、 效益业绩方面:

年底存款余额7430万元,净增额324万元,完成计划的8

5.3%,各项贷款余额5696万元,增加129万元,存贷7

6.66%,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不良贷款余额2735万元,下降16万元,占比48%,下降

1.4个百分点;利润帐面数为2

5.2万元,完成计划的347%.

五、 不足方面:

本人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不高,业务发展缓慢,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清收速度缓慢, 两呆 贷款上升,潜在风险加大,有超比例贷款企业四户,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账面273万元的亏损额,办公条件,防范设施及员工生活条件、工作环境没有改善。

六、 改进措施:

加强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 清非 力度,尤其是清收 两呆 贷款,努力扎实支持 三农 贷款,压缩大额超比例贷款,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抵补率,尽快降低和化解风险。

【篇五】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信访工作交流发言


  关注民生 畅通渠道
  用真情解决现实问题 下真功化解突出矛盾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我镇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信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以解决群众“三最”问题作为着力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稳妥地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在做好信访工作中,我们坚持“三个超前”,做到“三多三少”。
  一、坚持决策超前,做到“多听百姓困苦声,少让群众有怨声”。
  群众上访,大多是因为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或不公平待遇而引起的,特别是我们MG,民风纯朴,群众对党有着深厚的感情,拥护、支持、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但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矛盾也日益凸现,老百姓在增加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呼声也很高。作为一级党委、政府,必须想人民所想、急群众所急,把解决群众“三最”问题作为我们决策、办事的重要目标和首要任务,在制订每一项政策前,我们都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坚持做到不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政策不出台、得不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政策不出台、不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不出台。虽然我镇的经济发展还不够,但我们认为依靠发展可以解决问题,通过稳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坚持有一分钱就要为百姓办一分事。近两年,我们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在全区率先解决了一些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率先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病互助保障基金,通过“机关人员捐献一点、社会力量筹集一点、政府相应配套一点”的方式,逐年扩大基金总量,目前基金余额已达433万元;
率先实现了对农村老人的生活费补贴,高的达到350元,低的不少于120元,全镇3842名老人进入镇保退养渠道,5186名老人进入农保退养渠道;率先对涵养林生态林和同三高速涉地农民进行高额土地补偿,每亩发放土地补偿费600元。这些政策,让群众共享了改革发展的成果,让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上的坚定决心和有效措施,增加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从源头上减少了信访。
  二、坚持宣传超前,做到“多把政策送进门,少让群众找上门”。
  群众上访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或者对党委、政府工作有误解造成的。需要减少这部分因为信息不对称、沟通有障碍而造成的不必要信访,就必须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工作,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向群众宣传,把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办事程序向群众解释清楚,以信息互通求得感情相融。比如,在今年上半年区政府解决黄浦江水源涵养林涉地农民镇保问题中,大部分群众对区委、区政府重视解决民生问题的举措表示拥护和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考虑到,因为林地性质多样、村队情况各不相同,群众必然会有想法。对此,我们在落实政策前,周密部署,安排每个班子成员深入到各村各队去宣传政策,宣传实施方案,做到政策方案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最终结果公开等“三个公开”,用公开求公平。虽说此次未能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但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切实解决群众“三最”问题的政策已深入民心、深得人心,群众情绪基本平稳,有效减少了群众上访。比如,在此次五厍示范区体制调整过程中,原五厍园区的三个村划转到我镇,为确保转并到MG的干部群众的思想不乱、工作不断,我们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在镇一级召开党政负责干部会议,到三个村分别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会议,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讲深讲透,把我镇下一步将为三个村进行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事向群众作好宣传,把老百姓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解释清楚,消除了群众的疑虑,确保了调整的平稳过渡。
  三、坚持发现超前,做到“多把重心向下沉,少让问题往上浮”。
  俗话说,“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很多上访都是因为信访渠道不畅,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以至有些问题“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于早发现、早解决,真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了做到超前发现苗头,我镇把健全信访网络、下移工作重心作为重点,形成了“信访工作全覆盖、信访渠道零梗阻”的大信访格局。我们在设立信访窗口、实行周二领导接待日的同时,指定每位班子成员挂钩一个村、居委会,指派一名机关干部到村担任政治指导员,他们既是党委政府与村两委的联络员,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员,更是矛盾问题的信息员,他们每周至少有一天在基层办公,经常深入村民中间,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坐堂待诊”为“下访巡诊”,畅通了信访渠道。对发现的一些苗子性问题,能及时化解的,及时给予化解;
不能及时化解的,引导群众按照政策进行有序信访。比如,在解决涵养林涉地农民镇保问题中,我们的班子成员与村队干部一起,入村入户,深入群众,掌握到一些群众因对政策不了解而欲越级上访的信息,及时靠上去做工作,第一时间化解了矛盾。今年以来,我们通过这种大信访格局,发现信访苗头10多个,大多得到了有效解决。重心下沉,缩短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群众“能去想去的地方,能找到想找的人,能说想说的话,能办成想办的事”,有效地减少了群众上访。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镇的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区委区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一定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巩固稳定成果,争取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篇六】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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