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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保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5 19: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水保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县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水利改革发展政策、部署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进依法治理水土。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水保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水保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完整文档)

水保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县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水利改革发展政策、部署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进依法治理水土。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水行政执法行为,在水保法律法规宣传、水保监督执法“三权一方案”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县水利水保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方案的检查内容,对我局水保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整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分别为第五条法律法规,本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权管理水事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水保执法主体资格,是县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机关。   2、执法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设定的执法依据,我局水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内设股室职能权限、责任明确。   3、行政执法层级是否精简到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未设置水保监督大队,现由水保综合股兼职,负责全县的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不存在多级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活动的程序,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次序,是行政执法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我们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保法》等水法律法规及省水利厅《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市水利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察规范化建设、以“五完善、五到位、五规范、五健全”为目标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了案件审批、评议考核、错案追究、执法巡查等制度,主要制度上墙公布,并设立了举报电话,做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四公开”。法律文书书写规范,材料齐全,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及时立卷归档。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水保监督大队人员编制,执法力量薄弱、经费不足。执法人员、装备长期得不到落实,存在执法相对“滞后”现象。   2、执法措施、处罚手段不足,多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相对人多为农民或社会人员,成分复杂、文化偏少、素质偏低、水保意识淡薄,面对执法人员通常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执法难度大,耗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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