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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公开课

时间:2022-06-09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一课,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公开课,供大家参考。

第一课,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公开课

 

 选择性必修 2《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的重要性 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⑵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⑶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法的内容: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由行政法与刑法调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⑴基本内涵: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⑵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

 A、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继承遗产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 16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专利、著作,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注意: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对等的,但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则并不是对等的,比如赠与关系。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目的或作用: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的内容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注意 2: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2、法律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⑴是什么?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⑵为什么?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⑶怎么办?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⑴重要性: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注意 1: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身体权:单纯身体受伤害但不妨碍身体的机能;健康权:身体机能受损不能恢复正常。

 4、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⑵表现: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⑶保护姓名权 ①为什么?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②怎么办?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注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肖像侵权的主要有:①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等拍摄或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使用他人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⑵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意义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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