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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区人民法院院长述廉报告

时间:2022-08-07 15:5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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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区人民法院院长述廉报告(精选文档)

 

  区人民法院院长述职述廉报告第 2 页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大全

 (三)本人率先垂范,大力开展调研、信息、宣传活动,为推进综治工作、深化平安创建,提供司法智力支撑。今年以来,全院干警结合审判工作采撰写的计300 多篇条次调研文章、信息稿件、法制宣传报道在各级内刊、媒体上发表,其中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内刊、媒体及获奖文章多达 120 多篇条,具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果转化的调研型论文、报告、信息稿件有近百篇条。例如,本人调研撰写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研究》一文在全市法院学术研讨会上获奖,文中调研提出进一步创新完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机制、构建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联动体系的新思路,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我院根据对集中审判全市少年刑事案件的情况分析,整理编发的《城厢法院反映外省籍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出庭率低值得关注》调研型信息一稿,被省委于今年 5 月 20 日在《福建省今日重要信息》第 90 期上刊发,为有针对性出台相关社会管理创新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此外,我院在内部创新审判执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延伸拓展司法服务功能,对外带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1. 依托企业建立少年犯就业矫正基地。

  年初,我院积极与区综治办、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公安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调建立对判处非监禁刑和刑满释放少年犯的安置帮教有机衔接工作相关机制。商定:联建少年犯安置帮教档案,根据被判处非监禁刑和刑满释放少年犯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基础、工种技能专长、生活工作背景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予以落实复读、联系安置劳动改造且组织技能培训、考核,同时实行司法延伸帮教与公安基层(边防)派出所的重点监控、守法引导,教育系统的学业教导、心理救援,社区矫正办公室协调指导下的基层干部职责帮教和党员骨干、先进群体的热心帮教及监护人、近亲属的亲情帮教等,形成有机衔接工作体系,帮教任务细化分解、帮教责任落实到人、帮教措施落实到位、帮教绩效纳入综治和平安创建考评。该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机制由区综治办督促、法院指导、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并协调,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系统为责任成员单位,区关工委协助参与,日常信息沟通、资源整合,联动推进少年犯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管理创新。

  7 月份,我院在华林经济开发区三威鞋业有限公司建立的“外籍农民工子女和本地留守孩子的非监禁刑罪犯就业矫正基地”正式启用。在院领导、少年刑事审判庭法官与企业负责人等办理交付手续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3 年的四川省籍少年犯曾云,成为了首名进入企业就业并接受矫正的对象,目前已交付了两名少年犯就业矫正。该基地落实了对少年犯由企业指定专人传授技术、引导工作并负责生活、居住保障和法院、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华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派出所日常协同监管帮教,以及少年犯在莆田务工的法定监护人、亲戚朋友探视、见面的工作制度化和管理人性化。华林经济开发区三威鞋业有限公司向少年犯提供了较为宽松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免费提供膳宿,且每月发放劳动报酬人民币 1000 元。

  2. 出台《调解衔接工作奖惩办法》,奖惩并重提升全区调解衔接工作。

  闽综治委〔2010〕17 号文《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试点的通知》,我区加强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被列为全省 18 项社会管理创新示范工作之一。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区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9 月份,出台了《调解衔接工作奖惩办法》,实行季度考评制度。该《办法》规定:区调解衔接办公室对各站点被上级刊物采用的信息分不同等级予以奖励;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统一登记,及时汇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调处,对调处成功并经法院确认的案件,每件给予 200 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其他调处成功且装订成卷宗(包含现场照片,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并经法院确认成功的调解案件,每件给予 15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调解衔接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形成典型经验,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视情给予500-2000 元的奖励。同时,《办法》还规定:对当月检查存在问题的调解工作站点,必须按时整改并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该站点负责人必须向区调解衔接工作办公室主任说明原因;季度考评分数低于 90 分(按一百分制计算),其分管领导必须向区调解衔接领导小组组长说明原因;季度考评分数低于 90 分且排名末位的,其分管领导必须在全区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对当年度连续两次(包含两次)季度考评分数低于 90 分且排名末位的成员单位,区调解办将上报区综治委,建议对其限期整改;季度考评成绩列入综治考评的总成绩之中,并作为镇(街)“黄牌警告”和镇(街)、机关科局当年度“平安单位”命名表彰的重要依据。该《调解衔接奖惩办法》,与上级部署和具体要求相对应,把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调解衔接工作的目标任务加以量化分解,强化责任,具有实践可操作性。从而引入激励和惩戒并举措施,促进全区调解衔接工作更趋务实、高效。

  3. 率先探索出涉及婚姻家庭暴力案件审判试点经验,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我院年初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省委《八闽快讯》快速编发了

 这一信息。2 月份,我院签发了全省首份离婚案件“人身保护令”。省高院民一庭在《审判业务指导》栏目上登载了我院签发全省首份“人身保护令”的信息,并附载了裁定书作为范例。率先创新探索出的“五环联接”涉家暴婚姻案件审判试点经验,引起了最高法院、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为从源头上防范婚姻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我院结合平安家庭创建与霞林街道莆糖社区联建“婚姻家庭零暴力示范社区”,充分发挥妇联干部“知心人”和“娘家人”的工作优势,与辖区派出所、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协同办案,共同防止家暴悲剧发生,修复濒临破裂的家庭关系,并主动展开司法延伸,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呼吁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共识。

  年初,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徐玉华根据对涉及婚姻家庭暴力案件的综合调研分析,认为有效防止婚姻家庭暴力发生,要从婚姻登记的源头抓起,强化夫妻之间践行爱情诺言。遂编写了《爱情宣言》顺口溜,内容“我宣誓:自由恋爱,互相爱戴;心心相印,忠诚坚定。筑起爱巢,追求美好;俭朴辛勤,共建家庭。文明相处,谦让和睦;互相体谅,以诚想见。体贴关心,想见如宾;里外兼顾,共操家务。用我所能,照顾老人;和风细雨,关爱子女。忠心耿耿,善待爱人;追求美好,百头到老。亲爱的妻子(丈夫),我永远铭记以上宣言,一生爱您!宣誓人ⅹⅹⅹ,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我院予以作为推进婚姻登记管理创新的调研成果,当即被区政府民政部门和妇联欣然采纳,自 3 月 18 日起在区婚姻登记处推行,结婚领证人所作的上述《爱情宣言》,各执一份践诺,一份存档。

  4. 尝试非诉行政生效案件部分强制执行权委托实施,以执行工作创新机制为驱动,既依法快速高效支持行政行为,也促进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联动。

  年初,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召开治安处罚行政生效案件执行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达成并落实以下会议纪要: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罚款决定生效后,被处罚人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依法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裁定准予执行,并委托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的执行行为,即法院提供《裁定书》、《执行委托书》、《委托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给公安机关,并直接敦促被执行人交纳罚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也可以申请法院签发拘传票,对符合拘留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拘留决定,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将拘传、拘留决定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执行中如遇执行异议事项,由公安机关报请法院处理。

  为确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程序衔接的常态化运作,我院领导与公安分局领导多次协商座谈、依法科学论证,建立了日常联系协调运作机制,成立了由我院分管领导、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总牵头人的组织领导小组和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日常协调处理办公室。这一尝试已取得了良好成效,我院已通过委托并指导区公安分局实施了部分强制执行权,顺利执结非诉治

 安罚款行政生效案件 28 件,且促使同类型其它一大批案件的被执行人慑于执法联动的威慑力,自动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执行工作效果由个案向类型化案件辐射。从而探索出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裁决权由法院行使、实施权依法部分委托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在委托实施中法院予以监督指导的非诉执行工作新模式,实现法院执行主导权与行政执法机关可协助人力资源的有机整合。该措施不仅可以部分缓解城市中心基层法院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的压力和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利于非诉执行案件的快速及时执结。

  7 月,经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形成并落实《关于研究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专题会议备忘录》,参照委托区公安分局执行做法,委托计生管理部门送达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督促令等,再获突破性进展。迄今共审查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案件 63 件,应追缴社会抚养费 715324 元,通过依法指导并委托执行, 多数当事人摄于执行督促令威力,自觉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已执结 47 件,实缴 634775 元。

  此外,我院注重调研推进。本人和分管副院长陈力率领行政庭审判人员认真总结上述试点经验,结合实际论证了非诉行政生效案件执行权委托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此举形成司法执行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有机整合和转型联动的新格局,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进而在与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商后,拟定《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非诉行政生效案件委托执行机制的运行模式,获得区委、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已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从而,以点带面,全面推行非诉行政生效案件委托执行的创新方式,已上升到区委、政府决策的高度,落实到法治行动之中,打开了非诉行政案件委托执行实施的新局面。

  5.细心研审,防堵虚假诉讼,并司法建议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和公安户籍申报审查。

  5 月份,我院在审理原告魏天时诉被告翁玲、姚鹏程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实:原告现已 74 岁,于 2009 年 6 月在莆田遭遇车祸,重颅脑损伤伴严重运动性失语, 8月出院后回到河南省 XX 县凉亭乡石盘冲村朱湾的家中疗养,同年 12 月通过司法鉴定为左侧肢偏瘫残废三级和严重运动性失语残废四级。虽然案情事实清楚,但主审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林德生等法官看出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原告签名笔迹与其年龄、体况、神志等实际情况有不相适应的疑点。我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要求主审法官拓展调查,且审研结合。主审法官遂询问了原告在莆的特别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将进一步调查原告签名的真实性,且有必要前往河南探望原告。原告代理人自知事实真相已再隐瞒不过,便于 5 月 17 日向法官承认原告确已死亡,并为法院调取原告的户籍死亡登记材料积极履行了协助义务。通过委托调查后,我院 5 月 26 日收到了来自河南省 XX 县凉亭乡公安派出所及石盘冲村委会联

 合出具并邮寄的《户籍登记证明书》,证实原告已在诉前 11 天死亡。经进一步调查,该案是由原告在莆打工的亲属冒名并授权他人起诉的。其动机是权衡赔偿多少的利益得失,即放弃高龄受害者死亡赔偿金的少额,以索取伤残赔偿金的高额。从而利用交通事故发生与纠纷解决的时间差和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域的不明情由,蓄意隐瞒受害者已死亡的事实,仍以死者名义起诉并以原告无法出庭为假理由,采取全权委托代理诉讼,瞒骗法律过关,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目的。至此,一起由活人冒用死人诉请再支付伤残赔偿金等项高达人民币 20.39 万多元的假案,被揭去了巧妙伪装。这是我院审理发现的最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已呈现虚假诉讼的最新动态。

  为此,我指令研究室协同民一庭整理编发了调研型信息,提请各级应引起各级高度重视,并提出以下三条对应防范建议:一是法院和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安交警部门注重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或申请人主体相关背景情况的调查核实,并依法引导相对方当事人对原告或申请人主体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认证;二是法院应尽快协调政府民政部门及所属殡葬管理所提供公民死亡火化的共享信息,便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安交警部门审查确认特定原告或申请人主体资格;三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律师的诉讼受托行为,狠刹律师徇私违规受托、未审查委托手续真实性贸然受托、甚至为纠纷案件当事人亲属冒用死人提起虚假诉讼、提出虚假仲裁出谋划策的歪风。同时,我院决定给予虚假诉讼行为人魏太意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并对未依法审查委托手续真实性的虚假诉讼代理律师方某某予以口头警告,同时向 XX 市司法局发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监管、规范律师受托行为的司法建议函。从而引起了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复函采纳了我院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管理措施。

  6 月 22 日,我院又立案审查发现一台湾居民在大陆重婚后诉请与前配偶离婚事实。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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