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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2-08-06 11: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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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 1 — XX 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优强企业培育,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 XX 县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 XX 县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规范经营、无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且申请奖励扶持年度不得出现较大及以上环保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新增入规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月度、年度申报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终审确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第三条 龙头企业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

  — 2 — 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中小板、科技板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 3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第五条 企业创新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第六条 绿色制造奖励。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获国家级绿色工厂奖补 50 万元、省级绿色工厂奖补 30 万元,获国家级绿色产品奖补 20 万元、省级绿色产品 10 万元,获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奖补 50 万元、省级绿色供应链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 3 —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奖励。

 1.对新引进世界 500 强、行业 100 强、国内行业 10 强或业务收入 100 强在 XX 县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产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 1 年以后,经认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投资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若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为准。(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2.企业入驻 5 年内,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以官方统计为准)首次达到 500 万、1000 万、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50 万、100 万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八条 外贸外资企业奖励。

 1.支持落户我县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组织符合条件外贸企业申报省商务厅梯度外贸转移相关政策资金。

 2.对已在我县落户的生产性外资项目,积极组织符合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促进相关政策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九条 厂房优惠政策 1.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整栋承租的租金标准为 3 元/月·平方米。

  — 4 — 2.新入驻标准厂房,投资强度达到 450 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企业,最高可享受一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免收租金。

 3.对年度开票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 30 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强度达 15 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本年度厂房租金减免 50%。(责任单位:鑫凤集团、县投资促进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XX 县税务局、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十条 金融政策倾斜支持。优先推荐规模工业企业以及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申报国家、省、州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贷通等;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将工业龙头企业、项目列为重点客户配置信贷资源。(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十一条 产品优先采购。在县内政府性采购中,包括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范围内,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用县内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各部门;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十二条 企业宣传推广。为产值 5 亿元以上且税收 500 万

  — 5 — 元以上龙头企业定制品牌故事,在 XX 县电视台高频次播出,推荐在国家、省、州媒体播出,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会,鼓励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帮助企业宣传推介产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十三条 企业表彰激励。建立县级新型工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库,对产值达到 5 亿元以上的产值龙头企业或净入库税收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税收龙头企业在全县公布并给予授牌表彰,并明确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进行定点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XX 县税务局;XX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原则。本措施奖扶政策与国家、省、州等上级扶持政策重复的,申报上级政策支持,县级层面不在重复给予该事项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申报兑现。

 1.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园区、镇(街道)推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向上申报或认定。

 2.对符合上级扶持政策的,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对符合县级扶持政策的,由县新型工业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 XX 经济开发区、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投促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县应急局、贵州金晟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审核和认定后,报县政

  — 6 — 府批准后于次年兑现完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申请本措施优惠政策支持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本措施扶持和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县政府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策解释。本措施具体解释由县新型工业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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