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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相关考点

时间:2022-06-10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融通业务相关考点(2022年),供大家参考。

转融通业务相关考点(2022年)

 

 转融通业务相关考点 (一)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 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转融通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岀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 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4、转融通业务合同

  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5、转融通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7、转融通保证金 应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由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并公布。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釆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金融公司应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8、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9、转融通的暂停

  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10、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11、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釆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三)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四)权益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3、证券持有人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有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合并计算。

 (五)其他主要规定 1、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2、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及转融通费率。

 3、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 15%。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4、资金用途 1)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 2)购买银行存款; 3)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4)购置自用不动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5、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包含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7、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8、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釆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真题再现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的行为有(

 )。

 I.诱导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II.揶用客户担保物 III.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IV.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

 A.I、II、III B.I、IV C.II、III、IV D.I、II、III、IV 【答案】C 【解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的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

 )。

 I.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II.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III.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IV.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A.I、II、III

 B.I、IV C.II、III、IV

 D.I、II、III、IV

 【答案】D 【解析】考察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条件。I、II、III、IV 项皆正确。

 【3】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有(

 )。

 I.缺乏风险承担能力 II.最近 3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100 万元 III.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IV.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 A.I、II、III B.I、IV C.I、III、IV D.I、II、III、IV 【答案】C 【解析】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 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的转融通信息有(

 )。

 I.转融资余额 II.转融券余额

 III.转融通成交利润 IV.转融通费率 A.I、II、III B.I、III、IV C.I、II、IV D.II、III、IV 【答案】C 【解析】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5】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A.1

 B.3 C.5

 D.6 【答案】D 【解析】考察转融通的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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